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至第10條之1、第11條至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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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受益憑證上市首日升降幅度計算之基準,於上市前一營業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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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信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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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信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可算得之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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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載明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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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依其交易單位與第二條之一第一款之受益憑證交易單位比例及匯率換算之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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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益憑證上市首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同項所訂基準依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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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市首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上市前一日本公司營業時間內,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最新單位淨資產價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