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至第10條之1、第11條至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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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之價格,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申報買賣之貨幣,以投信事業、境外基金機構、期信事業或受託機構向本公司申請上市之幣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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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十元者為一分,五十元以上者為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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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受益憑證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準用上市股票升降單位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