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至第10條之1、第11條至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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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以一千受益權單位為一交易單位;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境外基金機構選定之;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投信事業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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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準用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