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至第10條之1、第11條至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原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2.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成分證券,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及其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3. 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之國外有價證券者,其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及其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4.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其國外期貨契約交易市場休市時,該受益憑證繼續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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