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至第10條之1、第11條至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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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首次買賣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時,應完成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檢核表,由委託人詳讀並簽署,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委託人並得採足以確認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子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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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檢核表,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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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專業投資人、投信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信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信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