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至第10條之1、第11條至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之受益憑證如下:
    1. 一、投信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依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區分為:
      1.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1.國內成分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股票者;
        2. 2.國內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債券者;
        3. 3.國內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國內股票及國內債券者;
      2. (二)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1.國外成分證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股票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股票者;
        2. 2.國外成分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債券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債券者;
        3. 3.國外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者,且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國外股票或債券者;
        4. 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者(簡稱連結式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3. (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表現者。
    2. 二、期信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該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表現者,稱為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3. 三、境外基金機構募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簡稱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4. 四、投信事業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簡稱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依投資範圍區分為:
      1. (一)國內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該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投資範圍全部為國內有價證券,依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內成分證券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國內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2. (二)國外成分證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係指該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投資範圍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依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外成分證券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國外成分證券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5. 五、投信事業就第一款募集之基金,除國內及國外成分證券平衡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託基金外,得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簡稱加掛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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