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2條、第3條至第10條之1、第11條至第1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四章章名;增訂第2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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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受益憑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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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封閉式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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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期信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募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均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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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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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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