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6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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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為本公司或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其他機構合編者,發行人應於申請或申報該基金之募集前,檢具下列書件予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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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經理人及商品開發團隊之資歷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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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的指數之介紹及其授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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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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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初最低之資產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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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證券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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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掛牌規劃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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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品設計及申購贖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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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投資組合管理(包含基金操作將如何追蹤指數表現之簡要說明,如:完全複製法、最適化法、抽樣法,或其他方法,及基金投資模擬指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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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銷推廣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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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視情況請發行人提供前項相關補充資料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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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與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合編指數之其他機構,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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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自本公司函知備查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或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募集。如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