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6條條文及第4條附件,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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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非屬本公司或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其他機構合編者,發行人應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申請或申報該基金之募集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下列文件,於繳納審查費後,向本公司申請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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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指數編製機構簽訂之指數授權契約或意向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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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明該指數編製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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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明標的指數之成分符合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相關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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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標的指數成分之流動性分析及相關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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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標的指數詳細之計算方法與依據,以及標的指數成分的採納及替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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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的指數最近至少一年以上之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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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來上市後,所有可供我國投資人取得該指數相關資訊之管道,以及相關資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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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視情況請發行人提供相關補充資料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