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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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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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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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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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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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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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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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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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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