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08號函修正第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777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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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於支應期間如未確實執行改善計畫或未如期改善者,本公司應視情況或依主管機關指示,隨時停止或取銷該期貨商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資格。期貨商除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外,本公司並將視其情節輕重報請主管機關限制其部分業務或撤銷其業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