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08號函修正第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777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額度規定如下:
-
(一)支應額度不得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之加項,亦不得增接新單以擴充財務槓桿。但支應金額與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總額占其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逾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得新增部位。
-
(二)支應金額與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總額佔其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應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