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08號函修正第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777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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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向金融機構申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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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為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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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機構於接獲本公司付款通知時,應即無條件依信用狀所載方式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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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以金融機構可透支額度支應,應俟實際動用授信額度後始得認列,其認列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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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司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十足擔保所取得金融機構之授信額度,其認列不得超過其指撥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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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公司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十足擔保以外所取得金融機構之授信額度,其認列不得超過其指撥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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