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3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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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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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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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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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席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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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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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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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紀錄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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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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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依前條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成員姓名及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委員會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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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成員姓名及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委員會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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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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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亦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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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成員,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且應保存五年;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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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本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