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3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第10條 (利益迴避)
-
委員會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成員行使其表決權。本委員會成員之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委員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
因第一項規定,致本委員會無法決議者,應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