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3月29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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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會議召開及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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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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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召集通知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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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由全體成員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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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得請本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企業永續專業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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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召開時,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之委員會成員隨時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