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1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1.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二、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 (一)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二)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四、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____。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五、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6. 六、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或經理公司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基金款項收付時該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或經理公司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基金款項收付時該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或經理公司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基金款項收付時該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7. 七、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8. 八、自募集日起____日內,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____元整,前開期間之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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