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0468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6年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60003390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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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者,應於開始辦理二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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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機關許可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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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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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責辦理單位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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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應於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始得執行業務;其有異動者,應於五日內辦理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