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應依委託人書面通知,變更委託人帳戶所載本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身分證照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連絡電話基本資料;前項資料更動,委託人倘未即時通知,致證券商應行通知事項無法即時轉達者,以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證券商並得暫停或限制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
證券商得受理委託人以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申請變更基本資料,變更基本資料內容以通訊地址、通訊地址郵遞區號、家用電話、公司電話、手機號碼、傳真機號碼、緊急連絡人及電話、電子信箱、職業欄為限。
-
證券商得受理委託人以非當面方式申請變更戶籍地址,委託人應提供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證券商收到申請資料後應向客戶查證無誤方得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