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獲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營業項目後,應指派合格之業務人員經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執行、管理及稽核事宜,並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函報本公會。業務人員如有異動,證券商應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完成登記、變更或註銷作業,並備妥相關文件備查。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業務人員,應每三年參加一次本公會舉辦之專業訓練課程,其課程內容應包含職業道德規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法規及外國有價證券市場實務,但已參加二次以上者,不在此限。
  3.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其授課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
  4. 證券商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小組成員,至少應參加第二項職業道德規範之專業訓練課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