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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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違約未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或有其他法定或約定之契約解除或終止事由者,證券商得解除或終止其受託契約,並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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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委託人得解除或終止受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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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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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金管會命令停止外國有價證券之受託買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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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業、歇業、破產、解散或發生其他不能續行受託買賣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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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法定或約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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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契約經解除或終止者,證券商應即註銷帳戶,並於委託人結清債務後,應即返還其因受託買賣所收受委託人之財物及因交易計算應付與委託人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