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受託契約條款得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增修變更之,但不得牴觸本管理辦法有關契約規定事項及本外國法令與自律規章。
-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為受託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之各項本外國法令及自律規章嗣經修正者,就該修正部分視同受託契約條款變更,其有重大影響委託人權益者,證券商應即將修正變更後之內容以中文表達並採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相關委託人。上開通知方式得比照證券商與委託人約定之月對帳單提供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