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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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或委託人因受託契約交易所生之損害,受損害之一方得向可歸責之他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及有關事項之處理,依受託契約之規定。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生損害,他方免負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