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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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全球具一定公信力之財經專業媒體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得知外國有價證券之標的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情事或複受託金融機構本身發生財務困難有違約情事者,證券商應於知悉確認後立即通報本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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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通報本公會之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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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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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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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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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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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種類、有價證券名稱、國際證券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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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數量、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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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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