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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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因受託買賣關係所收受之委託人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人之款項,得視為委託人對於證券商委託買賣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委託人清償其債務後不返還之;其合於民法抵銷之規定者,並得逕予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