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即為違約,證券商因之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日開始,於外國證券市場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知委託人。處理所得抵充委託人因違約所生債務、費用及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二違約金後,應將賸餘部分返還委託人,如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人之財物或款項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得向委託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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