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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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知悉該有價證券將因下市、經有權機關命令停止或禁止交易、或其他事由,暫停或不能於證券市場流通買賣者,證券商應即敘明理由據實轉達原委託買進之委託人,並依其指示為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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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知悉其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事由,將暫停或不能續行受託賣出其已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者,應即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