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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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項經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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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除經委託人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方式通知委託人,得免交付買賣報告書者外,應於確認成交日按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列應行記載事項,詳實填載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以憑辦理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