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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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委託時,應依委託書所載委託事項內容,迅速執行之,並就其執行方式、內容及結果,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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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項非經委託人之通知不得撤銷或變更,撤銷或變更以其委託事項尚未成交者為限,惟應留存撤銷或變更之紀錄。但依外國證券市場通常交易流程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證券商之事由,致不能撤銷或變更者,委託人仍應依約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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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託事項之撤銷或變更,證券商應即轉知複受託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