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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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額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應填具定期定額買賣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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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定期定額買賣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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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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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之標的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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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款日期及扣款金額之計算(包含成交價金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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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按委託人於委託書指定之買進日期、標的及金額等條件,以定期定額方式買進,成交價格為證券商以交易當日定期定額全部成交數量及成交金額之加權平均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