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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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委託內容,應按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列事項逐一填載,並由業務人員登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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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時未聲明委託有效期間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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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價格之決定,得依外國當地市場交易規則辦理。但證券商受理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委託人之非限價委託買賣時,應再次確認委託內容,始得受理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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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以金額方式委託下單,證券商得委託複受託金融機構於外國交易市場買賣不足最低交易單位之畸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