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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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具有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以正向不超過二倍及反向不超過一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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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應於初次買賣具有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及買賣封閉型基金(CEF)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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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開立國內信用交易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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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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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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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之槓桿或放空效果ETF之成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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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託人向證券商提出申請時,得以確認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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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就管理規則第六條及相關函令規定非專業投資人買賣標的相關限制,建立內部控管作業程序,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