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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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應確認下列事項,以確認委託人足以承擔該商品之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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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瞭解委託人之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及投資目的與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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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綜合考量下列事項,將委託人依其風險承受等級,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並由委託人簽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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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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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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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人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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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將商品依其風險等級,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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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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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本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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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設計之複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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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地區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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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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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前項辦理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時,不得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超過其適合等級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