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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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瞭解委託人作業,除依管理規則及本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外,並應確認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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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辦開戶或負責徵信審查人員在委託人申請開戶時,應請委託人詳實填具「徵信資料表」,並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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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辦開戶或負責徵信審查人員應就前款資料表表列事項詳為查證或親自拜訪,以確實瞭解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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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未符合得使用「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資料之證券商外,辦理徵信人員應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委託人有無所列異常之情事,並留存查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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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徵信作業應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有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於得知客戶資產狀況有顯著變動時立即予以調查更新其徵信資料。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壹仟萬元以上者,證券商應每年調查更新其徵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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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瞭解委託人作業及徵信與額度管理,應依本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