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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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ETF),除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外,應由委託人於初次買賣時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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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封閉型基金(CEF),應由委託人於初次買賣時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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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風險預告書採電子簽章簽署方式辦理者,證券商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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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二項風險預告書範本由本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