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完成開戶手續,並經適當之人員審核簽約程序及委託人所提供資訊之完整性後,始得受託買賣。
-
前項受託契約,應依管理規則第八條及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訂定之。但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者,受託契約內容得由雙方當事人視業務需要另行議定之。
-
證券商應對委託人建立下列資料,並載明於開戶文件上:
-
一、委託人帳號。
-
二、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住所、通訊處所及電話號碼。
-
三、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護照、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四、資產狀況、投資經驗及徵信情形。
-
五、開戶日期。
-
六、介紹人及緊急連絡人之姓名與連絡電話。
-
七、其他必要之事項。
-
-
證券商對前項資料,應予保密,但依法令規章之查詢不在此限。
-
受託契約有效期間由證券商與委託人自行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