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註銷其開戶:
    1.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2. 二、非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3. 三、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4. 四、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5. 五、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6. 六、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7. 七、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8. 八、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