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註銷其開戶:
-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
二、非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
三、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
四、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
五、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
六、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
七、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
八、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