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0207號函修正第31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6529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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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依本管理辦法有關契約規定事項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並約定以管理規則、相關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函釋命令、本公會規約、外國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法令、相關規章,悉為受託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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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及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分別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本公會相關自律規範之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應適用管理規則及本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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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