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59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21條及第10條附表一至附表一之二;增訂第22條之1;刪除第9條、第18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二之三、第11條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第18條附表十九、附表二十、第21條附表二十七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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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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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券金融公司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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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附表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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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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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尚未全數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附表十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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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股數前十大之員工姓名及取得情形。(附表十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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