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004號函修正第9點,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759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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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訊提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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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各種重要法令規章及通知應立即張貼於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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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資訊閱覽室不得裝設專用競價用終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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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於所設網站上提供期貨與選擇權即時交易資訊,應經由與期交所簽約之資訊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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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應定期檢查網站內對外提供之資訊,對具機密性、敏感性之資訊內容,應立即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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