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004號函修正第9點,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759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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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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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應依相關法令課予機密維護責任,並應填具保密切結書,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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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員工離職時應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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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全公司員工辦理資訊安全宣導講習(例如:資訊安全政策、資訊安全法令規定、資訊安全作業程序以及如何正確使用資訊科技設施等),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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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員工應依職務層級進行適當的資訊安全教育訓練,每年並達內部所定之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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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貨商應設置電腦稽核人員。(適用網際網路下單期貨商,不適用僅提供語音下單及傳統下單之期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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