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0004號函修正第9點,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759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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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安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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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業務需求,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訊作業之安全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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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訂資訊安全政策,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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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資訊安全之定義、資訊安全之目標及資訊安全之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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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資訊安全政策之解釋及說明,資訊安全之原則、標準以及員工應遵守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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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推行資訊安全工作之組織、權責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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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發生資訊安全事件之緊急通報程序、處理流程、相關規定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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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所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經管理階層核准,並應正式發布要求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並轉知與公司連線作業之公私機關(構)、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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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法令規章、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前開之評估工作應留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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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資訊安全政策之評估,應以獨立及客觀之方式進行,並委由內部或委託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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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資訊安全長或負責資訊安全之最高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會通過,並將該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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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應參考「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辦理資訊安全分級防護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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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應依其所屬資安分級辦理核心系統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並通過公正第三方之驗證,且持續維持驗證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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