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資通系統與服務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30006255號函修正名稱及第2條至第4條、第7條條文;增訂第3條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46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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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審核資訊服務供應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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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業於資訊委外期間應每年至少一次與認為有稽核之必要時,期貨業得自行或授權第三方得對資訊服務供應商進行稽核。外國期貨商如有標準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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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業資訊委外作業如為一年期以上,資訊服務供應商應定期或每年至少一次提交服務水準報告,交由期貨業審核備查。外國期貨商如有標準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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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業資訊委外作業如涉及核心資通系統與資通服務,資訊服務供應商應定期提供資通系統與資通服務之回復計畫,回復計畫可以災難復原計畫、備援演練、營運持續計畫等形式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