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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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財富管理業務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其信託業務種類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為限,並應以其信託財產專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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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對前項信託財產專戶,應按客戶別設置分戶帳,並逐日詳予登載,於每月終了五個營業日內,編製上一月份交易明細紀錄,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