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總公司應於成交日按個別有價證券申報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成交分配明細,其申報總、分公司各委託人、證券商信託財產專戶及調節專戶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應與當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個別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全部相符,並須於當日下午三時至六時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並不得於成交日後申報分配明細之部分或全部調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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