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5681號公告修正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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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應與客戶訂定契約,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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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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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依第三條規定之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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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款日期、扣款方式及扣款金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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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應負擔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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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買進不足額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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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之生效日期、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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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爭議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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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經紀業務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者,其契約範本由券商公會訂定;以財富管理業務方式辦理者,相關約定事項由證券商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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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客戶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者,得自行訂定契約,相關約定事項不受第一項契約應記載事項及第二項契約範本內容關於定期定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