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收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10條;增訂第16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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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賣人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並填具「收購應賣撤銷申請書」向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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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收購應賣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61)將應賣人撤銷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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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撤銷通知,將應賣人已交存之有價證券撥入應賣人保管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