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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任機構檢具完稅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或「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131)通知本公司,將成交之有價證券由公開收購專戶撥入公開收購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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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以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時,檢具完(免)稅證明等相關文件,由受委任機構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130)或「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131)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由公開收購人開立於受委任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公開收購專戶,再由受委任機構依前項作業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通知本公司將該證券由公開收購專戶撥入應賣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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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為股票已全面無實體發行之公開發行公司,以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作為公開收購對價時,公開收購人應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通知本公司將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至應賣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但公開收購人無法如期募集發行,而以作為履行支付收購對價之國內有價證券支付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