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收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10條;增訂第16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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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以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公開收購對價或作為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時,應先將該有價證券撥入公開收購人開立於受委任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再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並填具「支付公開收購對價有價證券控管/控管解除申請書」,向受委任機構辦理控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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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任機構審核公開收購人申請控管之資料無誤後,操作「支付公開收購對價有價證券控管/控管解除」交易(交易代號G52,交易類別0:控管),限制前項有價證券之轉讓或轉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