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812731號公告修正第1點、第5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472821號函) |
所有條文
-
上櫃費費率表
-
甲、公司股票(含管理股票、外國第一上櫃及第二上櫃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應按下列費率表計收,惟轉換公司債所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暫不收取上櫃費。管理股票依下列費率表計算低於二十萬元者以二十萬元計收。
-
乙、一般債券(含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外國普通債券),但政府債券、外國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所發行之債券免收取。
-
丙、轉換公司債、外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含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及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含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外國普通債券)。
-
丁、金融資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初次上櫃當年度及以後每年度五十萬元。
-
己、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
-
庚、臺灣存託憑證
-
辛、認購(售)權證
-
壬、指數投資證券
-